野生动物保育法|第 33 条|林业及自然保育|法|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18
主管机关对于保育类或具有危险性野生动物之饲养或繁殖,得派员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