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6 条|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国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管理。但省道经过直辖市、市行政区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统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机关与直辖市政府、市政府协商定之。 市道、区道由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管理;县道、乡道由县(市)公路主管机关管理。但直辖市、县(市)公路主管机关认有必要,得与中央公路主管机关商定委托管理期限,将市道或县道委托中央公路主管机关管理。 前项市道委托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辖市后三年为原则。 第二项委托进程、权利义务及管理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