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2 条|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2-19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路:指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区道、乡道、专用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之各项公路有关设施。 二、国道:指联系二直辖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机场及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联系二县(市)以上、直辖市(省)间交通及重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联系直辖市(县)间交通及直辖市内重要行政区间之道路。 五、县道:指联系县(市)间交通及县与重要乡(镇、市)间之道路。 六、区道:指联系直辖市内各行政区及行政区与各里、原住民部落间之道路。 七、乡道:指联系乡(镇、市)间交通及乡(镇、市)与村、里、原住民部落间之道路。 八、专用公路:指各公私机构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兴建,专供其本身运输之道路。 九、车辆:指汽车、电车、慢车及其他行驶于道路之动力车辆。 十、汽车:指非依轨道或电力架设,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十一、电车:指以架线供应电力之无轨电车,或依轨道行驶之地面电车。 十二、慢车:指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以上人力或兽力行驶之车辆。 十三、公路经营业:指以修建、维护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属之停车场等,供汽车通行、停放收取费用之事业。 十四、汽车或电车运输业:指以汽车或电车经营客、货运输而受报酬之事业。 十五、出租车客运服务业:指以出租车经营客运服务而受报酬之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