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第 5 条|知识产权|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02-06-12
外国人合于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就其电路布局依本法申请登记: 一、其所属国家与中华民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有相互保护电路布局之条约、协定或由团体、机构互订经经济部核准保护电路布局之协议,或对中华民国国民之电路布局予以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 二、首次商业利用发生于中华民国管辖境内者。但以该外国人之本国对中华民国国民,在相同之情形下,予以保护且经查证属实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