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3 条|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筹备处|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1-11
当事人就其个人数据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一、查找或请求阅览。 二、请求制给拷贝本。 三、请求补充或更正。 四、请求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 五、请求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