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第 1-2 条|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筹备处|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5-11-11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致力配合推动达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体措施,确保其所辖公务机关及所管非公务机关,于运行职务及业务时遵守本法规定,共同建构安全可信赖之个人数据保护环境。 为落实个人数据保护相关事项,主管机关得召开个人数据保护政策推进会议;其运作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