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 3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1980-07-04
左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官,应听检察官、推事之指挥,运行职务: 一、警察分局长或警察队长以下官长。 二、宪兵队连长以下官长。 三、铁路、森林、渔业、鑛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察官长。 四、海关、盐场之巡缉队官长。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人员受检察官、推事之指挥,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