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 2 条|检察|法|生效中
法务部|v1.0
最后修订: 1980-07-04
左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推事运行职务之责: 一、市长、县长、设治局长。 二、警察厅长、警保处长、警察局长或警察大队长以上长官。 三、宪兵队营长以上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