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 6 条|园区|法|生效中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6-06
园区业务由主管机关所属各管理局办理,掌理园区内下列事项: 一、关于园区发展政策、策略及相关措施规划之推动事项。 二、关于园区事业设立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科学技术研究创新与发展之推动事项。 四、关于吸引投资及对外宣传事项。 五、关于财务之计划、调度及审核事项。 六、关于产品市场调查事项。 七、关于园区事业之营运辅导及服务事项。 八、关于产品检验发证、原产地证明书核发及货品输出入签证事项。 九、关于电信器材进、出口查验及护照凭证之签发事项。 十、关于园区事业外籍人员延长居留申请之核转事项。 十一、关于外籍或侨居国外专门性或技术性人员聘雇之许可及管理事项。 十二、关于减免税捐相关证明之核发事项。 十三、关于外汇及贸易业务事项。 十四、关于预防走私措施事项。 十五、关于工商登记业务、工业用电证明事项。 十六、关于安全、防护事项。 十七、关于工商团体之业务事项。 十八、关于劳工行政、职业安全卫生、公害防治及劳动检查事项。 十九、关于公有财产管理、收益事项。 二十、关于都市计划之检讨及变更、非都市土地之检讨及变更编定、都市设计审议、土地使用管制与建筑管理事项。 二十一、关于各项公共设施之建设及管理事项。 二十二、关于社区编定、开发及管理事项。 二十三、关于厂房、住宅、宿舍之兴建及租售事项。 二十四、关于促进产学合作及技术训练事项。 二十五、关于科学技术人才训练及人力资源之获得与调节事项。 二十六、关于通用之技术服务设施事项。 二十七、关于储运单位及保税仓库之设立、经营或辅导管理事项。 二十八、关于公共福利事项。 二十九、关于园区事业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事项。 三十、关于信息管理网络运用及园区信息化发展之推动事项。 三十一、有关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之规划推动运行与管理事项。 三十二、其他有关园区事业或机构之设厂或扩充规模之相关证照之核转事项。 三十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 前项各款所定事项与各机关有关者,由各该事项之主管机关委托管理局办理。 为办理第一项各款所定事项,由主管机关会商各该事项之主管机关另定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