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 4 条|园区|法|生效中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6-06
本条例所称科学事业,指经核准在园区内成立从事高级技术产品或服务之开发、制造或研究发展之事业。 前项科学事业应为依法设立或经认许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业组织;其投资计划须能配合我国产业之发展、使用或能培养较多之本国科学技术人员,且投入研发经费占营业额一定比例以上,并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限: 一、具有产品或服务设计能力及整体发展计划。 二、产品或服务已经初期研究发展,正在成长中。 三、产品或服务具有发展及创新之潜力。 四、从事高级创新研究及发展工作。 五、可引进与培养高级科学技术人员,并需要较多研究发展费用。 六、对我国经济建设或国防有重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