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 5 条|园区|法|生效中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18-06-06
本条例所称园区事业,指科学事业与经核准在园区内设立以提供科学事业营运、管理或技术服务之事业。 除前项园区事业外,研究机构、创业育成中心亦得申请在园区设立营运。 创业育成中心之进驻对象,须以从事研究发展为限并不得量产,且经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核准。 第二项机构设立营运之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