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试验机构登录及管理办法|第 2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2-26
申请防焰性能试验机构登录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政府机关(构)。 二、法人。 三、大专校院。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要件: 一、取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实验室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包括中央主管机关订定之防焰性能试验项目、方法、设备、结果判定及其他相关事项之标准。 二、置办理防焰性能试验实验室主管一人,且有专任技术员二人以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内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以上学校之理工相关科系毕业。 (二)曾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办理之实验室认证相关训练时数达十八小时以上,并取得合格证明。 三、未从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进口、制造、委托制造或贩售。 四、具备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防焰性能试验标准(以下简称防焰性能试验标准)所定之试验及洗濯处理设备。 五、经营他项业务不影响施行防焰性能试验业务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