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第 9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生技医药公司依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发完成证明时,应检具下列文档: 一、设立或资本额变更登记前、后之公司登记证明文档影本;投资计划之机器、设备安装地位于科学园区、农业科技园区或科技产业园区内者,为设立或资本额变更登记之公司登记证明文档或商业登记证明文档影本。 二、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影本。 三、足资证明完成生技医药之研究发展、临床前试验、临床试验或田间试验之证明数据、生技医药上市或制造许可证明,或受托开发制造生技医药之证明数据。 四、购置之全新机器、设备及技术清单、配置图及购置该机器、设备及技术之统一发票影本、海关进口相关证明文档影本或会计师查核证明文档;无购置行为者,免附。 五、议决该投资计划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像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像本。 六、募集现金资本之相关证明文档。 七、该投资计划所支应之公司固定营业场所之投资、兴建、各项与公司经营本业有关之营业成本及费用支出审查明细清单及相关文档。 生技医药公司申请核发完成证明时,未能检具前项第三款相关文档者,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核发完成证明机关于接获申请案后,得请本部邀请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关代表及学者专家召开项目会议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