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第 3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个人以现金投资于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充之生技医药公司,其对同一公司当年度缴纳股款达新台币一百万元,并取得该公司新发行股份,自缴纳股款当日起连续持有达三年者,得就投资金额百分之五十,自持有期间届满三年之当年度起二年内自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每年得减除之金额,合计以新台币五百万元为限。 前项个人与生技医药公司相互间,如有藉投资资金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形,税捐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该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及应纳税额,得依查得数据,按实际交易事实依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