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第 4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生技医药公司申请适用前条第一项之租税优惠,新投资创立者应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增资扩充者应办理增资,并于公司变更登记之次日起六个月内,且于中华民国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检具下列文档,向本部申请核发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表或公司变更登记表。 二、新投资创立公司原始股东名册或该次增资扩充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认股股数、认股金额等。 三、投资计划书,包括专门从事生技医药业务之投资计划目的、投资项目、经营团队、研究发展团队与其职掌、项目制程或研究发展流程、建厂或扩厂时间表、研究发展开始作业及项目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服务之时间表。 四、生技医药公司审定函。 五、申请当年度生技医药专职研究发展人员学历证明书与其实际从事生技医药研究发展内容职掌及佐证数据。 六、议决该投资计划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像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像本。 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之生技医药公司,其依前项申请应检附下列文档,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前项各款文档。 二、申请当年度生技医药专职制造人员学历证明书与其实际从事生技医药制程内容职掌及佐证数据。 生技医药公司运行第一项或前项投资计划,其研发成果或技术供他人制造、用户,应取得合理之权利金或其他合理之报酬。 第一项及第二项应检具之各类证明文档属外文者,应经当地公证或认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并检具经驻外机构验证之中文译本。 增资扩充之公司申请第一项或第二项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当次现金增资应以运行一个投资计划为限。 本部于核发第一项及第二项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时,应副知受理核发完成证明机关、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