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生技医药公司所得额减除办法|第 5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生技医药公司应于其个人股东以现金缴纳股款之当日起满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检具下列文档,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创立或增资前、后之公司登记证明文档;如有多次增资,并同检附投资计划开始至本次增资之资本形成明细表。 二、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 三、议决该次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像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像本。 四、个人股东缴纳股款证明文档。 五、个人股东继续持有股份达三年,可适用投资减除之金额明细表,包括股东名称、身分证统一编号或统一证号、认股股数、认股金额、缴款日期、继续持有达三年之股数及可减除金额。 生技医药公司依前项规定应检送之数据如有缺漏,经税捐稽征机关通知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税捐稽征机关应于前二项受理申请日或生技医药公司检齐文档日当日起二个月内,将第一项申请结果函复该公司,其经核准者,应并同核发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 生技医药公司应于税捐稽征机关核发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送达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发给第一项股东个人股东投资自综合所得总额减除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