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容器认可标准|第 6 条|消防|法规|生效中
内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1-07-07
钢制容器之标志及涂装,规定如下: 一、容器护圈外侧中央应打刻钢印(如图八),中、英文及数字尺寸为十毫米(宽)乘以十毫米(高)以上之凹字,且字体深度不得小于零点五毫米;其内容如下: (一)厂商名称或商标:国内容器制造厂或国外进口商之中文名称或其商标。 (二)耐压试验压力(TP):单位为公斤力每平方公分(以下称 kgf/c㎡)。 (三)实测净重(W) :单位为公斤,其有效数值应在小数点一位以下(实测净重不包含容器阀及护盖)。 (四)型式认可证书字号。 (五)容器编号:计十二码(例 AA0120123456) ,上排前二码为厂商代号、第三码及第四码为制造年份(民国)后二位数、第五码至第六码为容器规格;下排六码为流水编号。 二、面对容器护圈开口之护圈及钢裙左外侧处,应打刻制造之公元年份(例:2020),字样尺寸如下: (一)护圈处字样: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凹字。 (二)钢裙处字样:十公斤以上规格,字样尺寸为三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四公斤以下规格,字样尺寸为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应漆成灰色,并以红漆直式书写充填内容物名称,文字尺寸不得小于三公分(宽)乘以三公分(高)。但容器外径大于容器总长三分之二者,得予横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