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或饲料添加物制造及输入许可办法|第 4 条|畜牧|法规|生效中
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6-01-21
前二条之申请案件有未缴纳费用、提供数据、物品或样品有不全或有其他不符规定得补正之情形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完全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不予受理,或依现有数据、物品或样品径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