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用药品检验登记审查准则|第 29 条|动植物防检疫|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2-21
申请补发或换发动物用药品许可证,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数据,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一、动物用药品许可证正本;申请动物用药品许可证补发者,并应检附动物用药品许可证遗失切结书。 二、已缴纳证书费之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