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6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3-09
各奖项报名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及个人奖:应由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报名。 二、特别贡献奖:应由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相关公协会、机关团体,或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推荐报名。 同一参赛作品,分别由二以上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等单位报名时,应由报名者自行协商以一方名义报名;协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