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2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3-09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电视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经营电视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节目发行业、广播电视广告业之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以下简称节目供应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电视产业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团体或个人。 第一项所称电视事业,指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