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业者登录办法|第 5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7-01|最后修订: 2026-01-05
食品业者未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格式或内容申请登录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命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驳回其申请。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于完成登录之食品业者,应给予登录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