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9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5-02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节目奖者,应遵守下列事项,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报名教育文化节目奖及科学节目奖者,应至少公开播送三集;报名儿童少年节目奖、行脚节目奖、综艺节目奖及综合节目奖者,应至少公开播送八集。集数之计算,以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间首次公开播送之集数为准。 二、报名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奖及动画节目奖者,应以完整节目参赛;报名戏剧节目奖者,应以自选之四集节目参赛(所送节目集次应含该节目之首集)。 三、报名儿童少年节目奖、行脚节目奖、综艺节目奖、综合节目奖者,应以自选之四集节目参赛;报名教育文化节目奖、科学节目奖者,应以自选之三集节目参赛。自选之节目集别应于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间首次公开播送者为限。 四、同一名称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五、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六、参赛之节目内容应与播出时相同,不得再行后制。 七、转播之节目不得报名。 八、参赛节目为本国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与大陆地区业者或境外业者合作完成者,应依「进口出版品电视频录像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节目原产地为台湾地区,始得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