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第 3 条|影视出版|法规|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后修订: 2014-05-02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戏剧节目奖:指播出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出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为六百分钟以上之连续剧。 (二)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奖:指播出之电视电影或单元戏剧、迷你影集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出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未达六百分钟者。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指以提供教育、艺术、文化为内容之节目。 (四)科学节目奖:指提供科学或科技相关知识,以提升观众科学素养之节目。 (五)儿童少年节目奖:指针对儿童或少年制播之节目。 (六)行脚节目奖:指借由亲身探访,介绍在地采风、休闲旅游、美食等内容之全外景节目。 (七)综艺节目奖:指以音乐、歌舞、才艺表演、短剧、游戏或竞赛等元素为内容,并以娱乐为主要目的之节目。 (八)综合节目奖:指提供生活信息、流行新知、健康育乐等多元性、综合性之节目。 (九)动画节目奖。 二、个人奖: (一)戏剧节目男主角奖。 (二)戏剧节目女主角奖。 (三)戏剧节目男配角奖。 (四)戏剧节目女配角奖。 (五)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 (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 (七)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 (八)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 (九)戏剧节目导演奖。 (十)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 (十一)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 (十二)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 (十三)戏剧节目编剧奖。 (十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 (十五)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十六)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十七)行脚节目主持人奖。 (十八)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十九)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摄影奖。 (二十一)剪辑奖。 (二十二)音效奖。 (二十三)灯光奖。 (二十四)美术设计奖。 三、节目行销奖:指电视事业、节目供应事业对于制播之节目所为之整体企画、广告、宣传与创意,以满足自身与消费者之需求。 四、创新技术奖:指自创或运用创新技术制播节目,对电视产业技术革新有实质贡献之个人或团体。 五、特别贡献奖:指对电视产业有特殊贡献或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或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非属本办法奖励项目。 参赛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节目,以第二条各事业所制作,且于中华民国(以下同)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间首次公开播送者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