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第 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8-10-03
食品业者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贩卖、输出业务时创建之追溯追踪系统,至少应包含下列各管理项目: 一、产品信息: (一)产品供应商之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产品名称。 (三)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四)批号。 (五)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之日期或信息。 (六)收货日期。 (七)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二、标记识别:产品上任何可供辨识之独特记号、批号、文字、图像等。 三、产品流向信息: (一)产品运送之物流业者其名称、食品业者登录字号、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非属自然人之直接产品买受者之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其为食品业者,并应包含食品业者登录字号。 (三)产品名称。 (四)净重、容量、数量或度量。 (五)批号。 (六)有效日期、制造日期或其他可辨识该产品来源及流向之日期或信息。 (七)交货日期。 (八)回收、销货退回与不良产品之名称、总重量或总容量、原因及其处理措施;回收、销货退回产品之返货者,其名称及地址。 四、库存产品之名称、总重量或总容量。 五、报废(含逾有效日期)产品之名称、总重量或总容量、处理措施及发生原因。 六、其他具有效串联产品来源及流向之必要性追溯追踪管理信息或纪录。 前项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之食品业者登录字号,指该业者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申请登录始得营业者,应留存该业者之食品业者登录字号之信息。 第一项第一款第七目之原料原产地(国)信息,其产品之原料属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应标示原料原产地者,须留存原料原产地(国)信息。 第一项第三款第八目及第四款规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