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第 6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经核发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之生技医药公司,应于该核准函核发之次日起五年内完成投资计划,并于投资计划完成日之次日起六个月内检具相关文档,依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完成证明,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投资计划之运行地点位于科学园区内之公司,向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科学园区管理局为之。 二、投资计划之运行地点位于农业科技园区内之公司,向农业部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中心为之。 三、投资计划之运行地点位于科技产业园区内之公司,向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为之。 四、投资计划之运行地点位于直辖市内之公司,向当地直辖市政府为之;位于直辖市以外之公司,向经济部产业发展署为之。 五、于前四款所定二区域以上运行投资计划者,向机器、设备购置金额最高处之受理机关为之;如未购置机械、设备者,向公司所在地之受理机关为之。 前项核发完成证明机关于核发完成证明时,应副知财政部赋税署及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