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第 2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用词,定义如下: 一、创立:指于本条例施行后,依法完成公司设立登记。 二、扩充:指于本条例施行后,依法完成增资变更登记。 三、原始认股:指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以现金所认股份,或增资扩展时,股东以现金认购增资扩展之股份。 四、应募:指募集设立或增资扩展时之应募股份及其承销期间购买之股票;公司如系减资后增资,除该减资行为系全数为弥补亏损外,其增资金额应大于弥补亏损以外之减资金额。 五、认股或应募股票成为记名股东达三年:指股东缴纳股票价款之当日起,连续持有三年以上者。 六、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指股东之所得税结算申报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申报无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之年度。 七、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指抵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股东之各年度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按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计算之应纳税额,及税捐稽征机关核定股东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按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计算之应加征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