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第 4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营利事业原始认股或应募生技医药公司发行之股票,成为该公司记名股东达三年,且该生技医药公司未以该认股或应募金额,依其他法律规定申请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或股东投资抵减者,得以其取得该股票之价款百分之二十,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按原始认股或应募年度顺序,依序于五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其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该营利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百分之五十为限。 前项营利事业如为创业投资事业,其依规定原可抵减之金额,应由其营利事业股东依持有该创业投资事业股权比例计算可享投资抵减金额,自创业投资事业成为该生技医药公司记名股东第四年度起,按创业投资事业原始认股或应募年度顺序,依序于五年内抵减该创业投资事业之营利事业股东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其每一年度得抵减总额,以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事业之营利事业股东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百分之五十为限。 前二项生技医药公司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充,于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规定向本部申请核发生技新药投资计划核准函者,其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金额不受前二项后段百分之五十限额限制;于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向本部申请核发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者,其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应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开始抵减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减者,得在以后四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中抵减之。 营利事业股东依本办法申请抵减,应于办理税捐抵减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具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向管辖税捐稽征机关办理税捐抵减。 第一项及第二项营利事业股东与被投资之生技医药公司相互间,如有藉投资资金或其他虚伪之安排,不当为他人或自己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形,税捐稽征机关为正确计算该营利事业之课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得依查得数据,按实际交易事实依法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