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适用生技医药公司股东投资抵减办法|第 5 条|产业|法规|生效中
经济部|v1.0
最后修订: 2023-11-16
生技医药公司应于其营利事业股东以现金缴纳股票价款当日起满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或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发布日当日起四个月内,检具下列文档,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逾期申请者,不予受理: 一、创立或增资前、后之公司登记证明文档;如有多次增资,并同检附投资计划开始至本次增资之资本形成明细表。 二、生技医药投资计划核准函。 三、议决该次增资之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纪录像本;属新投资创立者,为发起人会议纪录像本。 四、营利事业股东缴纳股票价款证明文档。 五、营利事业股东继续持有股票达三年,可适用投资抵减之金额明细表,包括股东户号、名称、统一编号、认股股数、认股金额、缴款日期、股票编号或证券存折、继续持有达三年之股数、可抵减金额及可抵减税额。 前项生技医药公司之营利事业股东属创业投资事业者,该创业投资事业之营利事业股东,应提供下列文档,供生技医药公司依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向公司所在地之税捐稽征机关提出前项申请: 一、入股于该创业投资事业参与生技医药公司创立或扩充时起,连续三年期间均为该创业投资事业记名营利事业股东之名册。 二、前款营利事业股东于创业投资事业参与生技医药公司创立或扩充时,其持有该创业投资事业之股权比率。 生技医药公司依前二项规定应检送之数据如有缺漏,经税捐稽征机关通知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税捐稽征机关应于第一项受理申请日或前项生技医药公司检齐文档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申请结果函复该公司,其经核准者,应并同核发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 生技医药公司应于税捐稽征机关核发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送达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发给第一项及第二项股东营利事业股东投资抵减税额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