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第 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卫生福利部 / 食品药物管理署|v107.01.31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后修订: 2026-03-04
本法所称药品,系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药及制剂: 一、载于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 二、未载于前款,但使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之药品。 三、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药品。 四、用以配制前三款所列之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