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进程办法|第 6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4-13
第四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之专责单位应运行之事项如下: 一、依第四条规定订定之委外内部作业规范控管委外事项。 二、就委外事项涉及客户权益保障、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作业之监督,并定期评估检讨将结果呈报董(理)事会或外国金融机构在台分支机构之总机构授权人员,若有重大异常或缺失亦应尽速通报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 三、督导受委托机构内部控制及内部审核制度之创建及运行。 四、订定并运行遴选受委托机构之作业办法,且应注意委外事项系受委托机构合法得办理之营业项目。 专责单位应定期至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所建置受委托机构暨员工登录系统查找相关数据,并留存查找纪录备查,以作为金融机构作业委外运行本身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督导受委托机构创建内部控制制度之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