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进程办法|第 5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4-13
金融机构办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款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事项之委外,应检具下列书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依前条第二项订定之委外内部作业规范。 二、董(理)事会决议之议事录。但外国金融机构在台分支机构得由经总机构授权人员出具同意书为之。 三、委外对营运之必要性及适法性分析、委外事项之风险程度、重大性及对营运及客户影响之评估情形、对受委托机构尽职调查情形及委外风险控管措施。 四、作业流程。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事项。 前项经主管机关核定为得委外之作业项目后,其他金融机构得径依委外内部作业规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