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进程办法|第 4 条|银行|法规|生效中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v1.0
最后修订: 2026-04-13
金融机构作业委外应在不影响健全经营、客户权益及相关法令遵循之原则下,依董(理)事会核定之委外内部作业规范办理。 前项所称委外内部作业规范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作业委外之政策及原则,包括委外之决策评估、风险管理机制、核决层级及治理架构。 二、专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委外事项控管之权责分工。 三、委外事项范围及委外进程。 四、客户权益保障之内部作业及进程。 五、风险管理原则及作业进程。 六、内部控制原则及作业进程。 七、其他委外作业事项及进程。 金融机构对于作业委外负最终责任,应就委外事项之风险程度、重大性及对营运及客户权益影响进行评估,依风险基础方法采取适当之控管措施,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董(理)事会应认知作业委外之风险,定期监督委外事项运行情形。 二、应确保专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对于控管委外事项具备充足之资源、专业及权限。 三、应辨识、评估及管理具重大性之作业委外,订定相关进程及政策,确保委外作业对金融机构正常营运或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者,订定强化之控管及紧急应变措施。 四、应有适当之尽职调查及定期审查进程以确认受委托机构具备运行受托作业之专业知识与资源、财务健全、内部控制及资安管理机制及符合法规要求。 五、应确保金融机构本身、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或其指定之人能取得受委托机构就受托事项范围之相关数据或报告,及进行金融检查或查核,或得命令受委托机构于限期内提供相关数据或报告。 前项规定于外国金融机构在台分支机构之适用,得由总机构或经其授权之区域总部负责及办理。但专责单位仍应由外国金融机构在台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并充分掌握总机构或经其授权之区域总部对在台作业委外事项之控管情形。 本办法所称之重大性,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外作业无法提供服务或有信息安全疑虑,对金融机构之业务营运有重大影响者。 二、委外作业涉及客户数据安全事件,对金融机构或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者。 三、其他委外作业对金融机构或客户权益有重大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