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园区保税业务管理办法|第 46 条|农业科技园区|法规|生效中
第 五 章|农业部|v1.0
最后修订: 2017-10-13
区外厂商以其原料或半制品委托园区事业加工,园区事业应检附委托加工合约书或订单,委托加工厂商之设立登记证明文档、加工前后之样品或图说、加工过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向管理局申请核准。 前项加工用原料或半制品进区时园区事业应填具园区事业代加工原料进区申请书;加工品出区时应填具园区事业代加工品出区申请书,办理出区手续。 园区事业受托加工,须添加保税原料者,于加工品出区时,应缮具报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项及前项案件之申请书,经海关核准以电子数据处理者,应将使用之号码序号先向海关申请核备,将进出厂有关数据,依规定期限输入建档,并按月印制替代申请书之表报,于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