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药品检验封缄作业办法|第 6 条|食品药物管理|法规|生效中
卫生福利部|v1.0
最后修订: 2015-07-15
配合国家防疫政策或因应紧急重大事件、特殊医疗需要之生物药品,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可者,得不适用第五条有关检验之规定。 前项生物药品,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审查其申请数据及查核其运送与贮存之温度符合贮藏条件后,并于其包装上个别加贴药物检查证,始得贩售、供应。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并应核发生物药品封缄证明书或外销用生物药品批量放行证明予申请封缄检验之药商。 前项情形,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抽验其生物药品或抽取适量生物药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