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 24-1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09
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柜货物,符合成立满一年、违规未逾三次、设24小时监控、货柜加封等条件者,可逐案申请免拆柜进仓、以原柜存放露天储位,节省作业成本。但烟、酒及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的大陆农、渔、畜产品被排除。对在自由港区做转口、储转的集运与物流业者具实务参考价值。
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装货柜货物,符合下列条件者,除烟、酒与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农、渔及畜产品外,得逐案向海关申请免拆柜进仓,以原货柜存储于该事业之露天处所储位: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请前一年内,依本条例核处罚锾未逾三次且未经停止进储货物。 三、整柜货物货名相同,并提供装箱单或装柜明细表。 四、自由港区事业营运面积划有露天处所储位,且设有二十四小时连续录像或动态侦测录像之监控系统,其监控录像文件应存盘三十日以上,必要时,应依海关通知延长存盘至九十日以上。 五、货柜存储自由港区事业期间应以自备封条或海关封条加封。 六、自由港区事业应于帐册登载货柜标志、号码、封条号码及储位,并备注原进仓货柜不拆柜存储。 七、整装货柜货物进储前,应于货柜集散站完成通报进程。 依前项规定存储货物后,自由港区事业向海关通报,有虚报、不实情事或私运行为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依前项规定申请免拆柜进仓。 第一项存储货柜,于存储期间不得打开。但自由港区事业有特殊情形者,得经海关核准,在柜内货物不分批进出自由港区事业之前提下,打开或更换货柜,并设置封条加封解封纪录簿,以供查核。
自由港区事业进储国外整装货柜货物,符合下列条件者,除烟、酒与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之大陆农、渔及畜产品外,得逐案向海关申请免拆柜进仓,以原货柜存储于该事业之露天处所储位: 一、成立一年以上。 二、申请前一年内,依本条例核处罚锾未逾三次且未经停止进储货物。 三、整柜货物货名相同,并提供装箱单或装柜明细表。 四、自由港区事业营运面积划有露天处所储位,且设有二十四小时连续录像或动态侦测录像之监控系统,其监控录像文件应存盘三十日以上,必要时,应依海关通知延长存盘至九十日以上。 五、货柜存储自由港区事业期间应以自备封条或海关封条加封。 六、自由港区事业应于帐册登载货柜标志、号码、封条号码及储位,并备注原进仓货柜不拆柜存储。 七、整装货柜货物进储前,应于货柜集散站完成通报进程。 依前项规定存储货物后,自由港区事业向海关通报,有虚报、不实情事或私运行为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依前项规定申请免拆柜进仓。 第一项存储货柜,于存储期间不得打开。但自由港区事业有特殊情形者,得经海关核准,在柜内货物不分批进出自由港区事业之前提下,打开或更换货柜,并设置封条加封解封纪录簿,以供查核。
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24-1条:整装货柜免拆柜进仓的条件,含排除烟酒与未经准许的大陆农渔畜产品。
符合条件(成立满一年、前一年罚锾未逾三次、货名相同并附装箱单、设24小时监控录像存30日以上、货柜加封等)者,可逐案向海关申请免拆柜进仓,以原货柜存于露天储位。
烟、酒,以及未经经济部公告准许输入的大陆农、渔及畜产品不适用。若有虚报或私运情事,自处分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免拆柜进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