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 4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09
自由港区事业应办理之自主管理事项如下: 一、自国外进储货物之通报。 二、货物输往国外之通报。 三、货物输往其他自由港区之通报。 四、货物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之通关。 五、自课税区或保税区进储货物之通关。 六、区内交易货物之通报。 七、修理、测试、检验、加工、展览、委托及受委托修理、测试、检验、加工之处理。 八、进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物(货)品之通报。 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物(货)品输往国外之通报。 十、货物及自用机器设备之帐务处理。 十一、按月汇报货物之入出区(厂)管理。 十二、盘点及盘存清册、结算报告表之造送。 十三、废品、下脚及其有利用价值部分之处理。 十四、物(货)品遭窃或遭受灾损时之处理。 十五、门禁之管控。 十六、制造、物流、仓储及厂(场)区作业之管理。 十七、封条加封、解封及核销作业。 十八、短卸、溢卸、短装或溢装报告之填报。 十九、加工、重整、包装、加注或更正标记、箱号作业。 二十、看样、采样及公证作业。 二十一、空货柜进出之检查。 二十二、货物通关、帐务处理及货物控管之电脑数据保存作业。 二十三、违规、违章或异常案件之报告。 二十四、遵守产地标示规范。 二十五、跨区货柜(物)移运以自由港区专用运货工具(专用车队)或保税运货工具载运之处理。 二十六、依本办法或其他法规规定设置监控系统,其监控系统及监控录像文件存盘之管理。 二十七、其他经自由港区管理机关或海关规定应遵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