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 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09
自由港区事业将免税货物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委托加工,应检具委托加工申请书、合约书、受托厂商工厂登记证明文档、加工说明或图说、单位用料清表及委外运出运回核销帐务系统之操作说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核准,经核准者,免提供税款担保。海关得视需要会同相关机关成立审查小组办理审查。 经核准办理委托课税区或保税区加工之案件,其货物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及由课税区或保税区运回,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或按月汇报,并登录相关帐表。 自国外进储第一项委托加工货物,自由港区事业于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入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得免进储自由港区事业,径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如发生短装或溢装情形,准用进出口货物查验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受托加工之课税区或保税区厂商须以办妥工厂登记之工厂为限,且其生产制造项目应与受委托项目相符。对于该受托加工货物应设置专区存储,并设置帐卡随时记录免税货品之存入、领出及结存数量,以备查核。 委托加工货物以管制货品以外之货品为限。课税区厂商受托加工所添加之进口原料,除其属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销品冲退原料税办法规定,申请退税;保税区厂商受托加工所添加之保税原料,得申请除帐。 第一项委托加工受理申请及审查核准事项,海关得委托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办理,管理机关应将其审查结果及相关文档函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