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 6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09
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海关办理通关进程如下: 一、自由港区事业货物输往课税区或保税区,于进储港区货栈后,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入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凭以出区,并依国外货物进口及进储保税区相关规定办理。 二、课税区输往自由港区事业之货物,由货物输出人将货物运入港区货栈后,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出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凭以运入自由港区事业。但货物输出人不办理冲退税,且货物符合相关输出规定者,径凭发票或载货单运入自由港区事业;课税区货物进储港区货栈直接出口者,由货物输出人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出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凭以装船(机)出口。 三、保税区输往自由港区事业之货物,由货物输出人依保税货物相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出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凭以运入自由港区事业;保税区货物进储港区货栈直接出口者,由货物输出人依保税货物相关规定向海关传输报单,依相关输出规定,完成通关取得放行消息后,凭以装船(机)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