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港区货物通关管理办法|第 19 条|关务|法规|生效中
财政部|v1.0
最后修订: 2025-05-09
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自由港区事业办理有关重整、加工、制造、修理、检验或测试之帐务处理事项如下: 一、自由港区事业货物因重整、加工、制造、修理、检验或测试等,致改变原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或料号者,按其改变后之料号登帐,并于货物报运出口、转储或内销前,检附单位用料清表及相关文档送海关申请备查,以核销原货物帐;未依规定申请办理者,不予除帐。但未改变料号者,仍依原料号登帐。 二、自由港区事业加工、制造货物,得依其原料之性质或型态,选择含损耗或不含损耗使用数量编制单位用料清表。 三、依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委托课税区或保税区厂商加工、修理、检验或测试等货物,如改变原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或料号者,应编制单位用料清表送管理机关或海关审查;经核准之单位用料清表如有变更,应送海关备查。 四、作业过程中产生之废料、废品或下脚应另保存,定期造册向管理机关申请,由管理机关会同海关监毁,其有残余价值部分,依规定办理税费征免后,得输入课税区。 五、委托区外厂商办理修理、测试、检验或加工所产生之废料、废品或下脚,应于复运入区时报明,并依前款规定办理。 六、前款之废料、废品或下脚,区外厂商设有二十四小时连续录像或动态侦测录像之监控系统、专区存放、帐务控管完备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得不运回自由港区;管理机关得会同海关于区外办理销毁作业,其有残余价值部分,应依规定办理税费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