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废止及噪音抽验检验处理办法|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1-30
申请合格证明依前条附录一规定检具之噪音测定报告,应依附录二规定选定代表车,并以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检验测定机构出具者为限。 前项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运行机动车辆噪音测试之检验测定机构,应配合建置检测案件查核码及图像数据传输系统,并接受中央主管机关委托之审查机构查核。 前项经中央主管机关委托之审查机构,于办理案件查核码及图像数据传输审查等相关费用,由检验测定机构负担。办理案件查核码及图像数据传输审查之收费项目及数额,应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