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废止及噪音抽验检验处理办法|第 3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1-30
机动车辆应符合机动车辆噪音管制标准及本办法之相关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始得核发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 前项合格证明非属同一引擎族者,应分别申请合格证明;属同一引擎族之车型应以车型组为基本单元加以区分。 申请前项合格证明,其同一引擎族之机动车辆同时符合排气与噪音审验相关规定者,得合并申请排气与噪音合格证明,或可依申请者需求,采排气或噪音分别申请合格证明。 符合第六期及其以后期别噪音管制标准之各车种代号机动车辆,其加速噪音之车种分类及原地噪音管制值属于不同类别或标准,应分别申请合格证明。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后国产出厂(以出厂日为准)及装船进口(以装船日为准)之电动汽车,及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以后国产出厂(以出厂日为准)及装船进口(以装船日为准)之电动机车须取得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