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车型噪音审验合格证明核发废止及噪音抽验检验处理办法|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1-30
合格证明之申请人应依下列规定为之: 一、国产机动车辆由机动车辆制造厂提出申请。 二、进口机动车辆由该机动车辆制造厂指定代理人、该汽油车及柴油车之进口商公会或机车进口商提出申请。 三、车身在国内打造之柴油车: (一)车身打造厂公会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辆底盘制造厂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机动车辆底盘进口商公会提出申请。 (三)机动车辆底盘制造厂或其指定代理人、或机动车辆底盘进口商公会与车身打造厂共同提出申请。 四、各级行政机关采购之进口机动车辆,应由该机关自行或委托得标厂商提出申请。 五、个人进口国外机动车辆,由所有人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