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第 8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7
申请电脑软件或排气分析仪认可证者,应检附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认可: 一、申请函。 二、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档。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档。 四、电脑软件或排气分析仪之名称、规格、功能及运作条件。 五、使用手册及维修手册。 六、保证书。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申请标准气体认可证者,应检附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认可: 一、气体制造商应检附之文档如下: (一)申请函。 (二)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档。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档。 (四)原料气体及校正气体合理追溯源文档。 (五)制程工具准确性证明文档。 (六)产品有效使用期限验证数据。 (七)产品贩售时提供客户之分析报告样本。 (八)整体制程说明文档。 (九)制程工具型号规格说明。 (十)制程工具校正报告。 (十一)制程品质管制计划书及其他相关制程品管文档。 (十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二、气体进口商应检附之文档如下: (一)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之文档。 (二)气体制造、填充、分析及保存场所环境说明。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前二项文档除申请函、使用手册及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应为正本外,其他文档得以影本为之;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命其提供正本,以供查核。 检附文档应制作对照目录;相关文档如非中文,应一并检附中文译本。 中央主管机关于受理电脑软件、排气分析仪及标准气体认可申请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必要时得延长为六十日。符合规定者,应于十日内核发认可证;不符规定者,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机车排气检验站应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证之电脑软件、排气分析仪及标准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