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第 4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7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附相关文档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筹设机车排气检验站: 一、机车业: (一)申请表。 (二)公司登记、商业登记或政府机关核准登记之证明文档。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档。 (四)机车排气检验站之地址、土地所有权状及使用执照,或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出具之土地及建筑物合法使用证明文档;其非自有者,应附所有人使用同意书。 (五)营业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及检验线六平方公尺以上之图说。营业面积应实际作为营业用途;检验线不得设置于人行道、骑楼及防火巷。 (六)其他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二、加油站: (一)申请表。 (二)加油站经营许可执照或政府机关核准之证明文档。 (三)负责人身分证明文档。 (四)检验线六平方公尺以上及营业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图说。营业面积应实际作为营业用途;检验线不得设置于人行道、骑楼及防火巷。 (五)检验线与储油槽、加油区及卸油区间隔六公尺以上之图说。 (六)当地加油站、都市计划、建筑管理、地政、消防等主管机关审查或会勘同意之证明文档。 (七)其他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文档。 未设置机车排气检验站之行政区域或车辆登记数密度低于全国平均车辆密度三分之一偏远地区之机车业,不受前项第一款第五目营业面积三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之限制。 第一项申请者所检送之文档,除申请表、图说及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者应为正本外,其他文档得以影本为之;必要时,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命其提出正本,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