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第 6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7
经同意筹设之机车排气检验站,应于同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设,并检附下列文档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认可证: 一、申请表。 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同意筹设证明文档。 三、汽机车排放控制系统及惰转状态训练合格证书。 四、电脑软件、排气分析仪、标准气体及电脑设备之证明文档。其中电脑软件、排气分析仪及标准气体应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且于有效期限内者,电脑及周边设备之项目及规格如下: (一)中央处理器:Intel Pentium4 2.4GHz同等规格以上。 (二)内存:1GB以上。 (三)操作系统:支持安全性更新版本。 (四)网络带宽:下载2M及上传256K以上,且专线专用。 (五)显示器:十九吋以上。 (六)拍摄设备:足以清晰拍摄机车车牌。 (七)喇叭设备:足以清晰播放电脑软件语音。 五、现场完工证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