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24-04-17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机车排气检验站筹设许可文档后,应于三十日内完成书面审查,经审查不符规定者,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经书面审查通过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五十日内,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现场会勘。符合规定者,应于十日内核发同意筹设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