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化甲烷管理办法|第 5 条|大气环境|法规|生效中
环境部|v1.0
最后修订: 2019-02-18
进口厂商及用户应于每年二月、八月底前,按当年度下半年与下年度上半年之各期需求量,共同检具下列文档,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进口及使用许可。 一、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出进口厂商登记证明文档。 三、用户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相关证明文档。但用户为政府机关,免附。 四、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档。 前项第四款所称使用溴化甲烷用途证明文档系指下列文档之一: 一、货品输入国检疫规定及熏蒸证明书。 二、货品输入者需求文档及熏蒸证明书。 三、动植物防疫检疫或传染病防治主管机关核发使用于检疫或装运前处理之证明文档。 申请文档不符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应通知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经审查核准者,核发进口及使用许可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