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处理规则|第 37 条|邮政|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5-27
下列文档或物品,禁止交寄: 一、物品之性质或其封装有伤害邮政服务人员或污损邮件或邮政设备之虞者。 二、封口用之金属扣钮有锋利之边缘,致妨害邮件处理者。 三、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险物品。但立案机构以特殊方法封装互寄之易坏生物学物料,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发运输凭照者,不在此限。 四、活生动物。但蜜蜂、蚕、水蛭、由立案机构互寄之寄生虫或为消除害虫之虫类、寄往日本之包裹内装不夹泥土之无害活红蚯蚓者,不在此限。 五、放射性物品。 六、鸦片、吗啡及其他麻醉物品。但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发运输凭照或司法机关、司法警察机关备文证明系供诉讼证据之用,并作保价或报值邮件在国内互寄,或作保价邮件寄往国外供医药或科学之用,经寄达国准许者,不在此限。 七、猥亵妨害风化之文档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备文证明系供诉讼证据之用,作挂号邮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八、寄达国禁止输入或流通之文档或物品。 九、政府禁止发售及制造之文档或物品。但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备文证明系供诉讼证据之用,作挂号邮件互寄者,不在此限。 十、彩票及与彩票有关之广告传单。但经政府特许发行或未经特许发行而由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机关按挂号邮件互寄作为诉讼证据之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法令规定之违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