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处理规则|第 38 条|邮政|法规|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后修订: 2022-05-27
前条禁寄之文档或物品于邮局收寄后发现者,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于原寄邮局发现者,退还寄件人;于递送途中发现者,予以重装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装费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负担。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还寄件人;其由外国寄来者,退回原寄邮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档或物品,交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第八款之文档或物品,除依规定送交相关主管机关处理外,退还寄件人。